2021年6月16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货物为涤纶套袖77355副、塑料整理盒4155个,申报总价值98130美元。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还有167000件非医用口罩未向海关申报,价值人民币5.344万元,申报与实际不符。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据;2.查验记录;3.企业情况说明;4.装箱明细;5.聊天记录打印件;6.口罩国内购销合同、销售发票及付款记录;7.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