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5月22日申报进口的一批货值25美元的小鼠血浆 ,申报品名为"SPF级小鼠血浆",但随附的出口国官方卫生证书未能证明该血浆来源于SPF级小鼠。同时,该批货物未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根据《关于推广京津冀沪进境生物材料监管试点经验及开展新一轮试点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7年94号公告)要求,该批血浆不能归入无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三级风险生物材料,而应归入二级风险生物材料,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但该批货物并未提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25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 12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