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检验检疫
    申报进口网络仪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4 22:03: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1次

      2020年11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一票。该票报关单申报商品“网络仪”,申报货值30000欧元,折合人民币233763.93元,该商品未申报为旧机电产品。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货物系使用过的展品机,符合《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旧机电产品定义,属于旧机电产品,当事人未如实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真实情况,违反了《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以上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单、实物照片、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11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1月20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