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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液晶显示器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14 23:21:15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345次

      2015年2月13日至2018年2月12日期间当事人以进料料件内销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电子账册项下备案料件液晶显示器81台申报税号为85285990.00经海关认定该商品应归入85285910.90。当事人进口液晶显示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造成漏缴税款65001.61元人民币其中关税55556.93元增值税9444.68元

      同期当事人申报进口探测器619个申报税号为90229090.30经海关认定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90229090.40此税号为2018年新增税号2018年之前该商品应归入90229090.90。当事人进口探测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进口液晶显示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处以罚款13000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进口"探测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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