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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插头等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18 23:36:37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270次

      2016年7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商品申报品名为插头申报数量1个申报金额6026美元申报税号85366900关税率0%。经查验实际货物为钛合金制三通管经归类确认应归入税号81089090关税率8%。该企业涉嫌申报不实。

      经查询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发现当事人自2014年12月13日至2016年12月13日被查获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同品名、同型号的货物共2票含本票),另一票报关单申报数量2个申报金额9898美元申报税号也为8536690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9637.8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0.77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6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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