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冻牛脂肪,申报商品编码1502900000(关税税率4%,增值税税率15%)监管条件为AB,数量27588千克,总价为19311.6美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码0202300090(关税税率12%,增值税9%),应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和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报关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9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