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5月17日向天津新港海关中报一般贸易进口喷雾器12台,申报商品编号8424891000(进口关税率0,增值税率13%),总价24800美元,经查验,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8424490000(进口关税率8%,增值税率9%)。另,当事人于2017年9月18日申报进口同样喷雾器4台,申报商品编号8424891000,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8424490000。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共计11034.16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等、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当事人笔录、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重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