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29日以保税电商(1210)方式向义乌海关一线申报进区卧佛牌青草膏等货物一批,共涉及 7票报关单,申报进区青草膏共371230组,申报税号3004905400,申报总价人民币约3881699元。 当事人在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6月2日期间以跨境零售方式共销售卧佛牌青草膏14675单,共计15386组,成交总价364944.249元人民币,其中包含已缴纳税款 30451.6元人民币。经义乌海关归类认定,卧佛牌青草膏应归入税号30049059.90,该税号监管获条件需要Q证,即进口药品通关单。该商品不能以跨境电商贸易进口,应按进口货物申报入境。经义乌海关税款计核, 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涉案货物的完税价格为334492.65元人民币,应纳税款为43473.13元人民币,漏缴税款13021.53元人民币。当事人税则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和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一线入区报关单复印件;检查记录;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问笔录;销售数据清单(电子版);商品归类认定书、义乌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查询结果等。
当事人进口商品税则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和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违规行为,既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又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择其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