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3月3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塑料玩具,监管方式为市场采购贸易。经查验,实际货物中有疑似仿真枪,与申报不符。经查,该疑似仿真枪26个型号共计24924支,经鉴定均为仿真枪,货物价值为人民币4.97万元。当事人明知该仿真枪属于国家禁止的违禁品情况下,仍将该24924支仿真枪装柜并伪报成塑料玩具申报出口,逃避国家进出境禁止性规定。
以上行为有仿真枪实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材料、查验记录、装载清单、银行交易记录、仿真枪认定书(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金华公枪认字(2023)第001号]、扣留清单、查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仿真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仿真枪24924支,并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