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四项申报特朗肯兄弟流质糖果,商品编号17049000.0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7%),FOB价格824美元。经查,该项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22029900.99(进口关税税率20%,增值税税率17%)。你单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61121元。2018年9月13日,你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共四项,其中:第二项申报品名格莱姐妹芒果味果冻,商品编号20079990.00(进口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6%),FOB价格16585.2美元;第三项申报品名特朗肯兄弟流质糖果,商品编号17049000.0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6%),FOB价格9028.8美元;第四项申报品名麦克斯兄弟果冻,商品编号20079990.00(进口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6%),FOB价格10293.5美元。经查,实货第二、四项商品应归入商品编号21069090.90(进口关税税率12%,增值税税率16%),第三项商品应归入商品编号22029900.99(进口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11495.77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和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2019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