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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氧化镁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2 12:48:2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5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6月22日、2021年12月14日、2021年12月29日、2022年7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进口四票货物申报品名均为氧化镁申报商品编码均为2519903000申报总数量200吨申报总价1156800元人民币。上述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2519909100。经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26143.68元人民币及滞纳金4667.3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款核定证明书、公司报告、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综上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13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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