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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精华液属于法定出口检验商品未经报检梅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7 20:2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7次

  2023年5月10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湿巾申报商品编码为3307900000申报货值为48384美元。2023年5月19日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精华液等19项未申报应归入商品编码为3304990029等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为M/N为法定出口检验商品上述未申报货值为78157美元折合人民币537174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单、商品税号确认单、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38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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