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外贸管制  > 正文
 
申报进口旧瓷工艺品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盐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31 21:0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2次

  2021年11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盐城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其中合同项下申报进口旧瓷工艺品11700千克、旧金属工具1500千克、渔轮300个、桌旗500件、旧漆器摆件120千克申报总价15228美元原产国;合同项下申报进口旧金属工具25500千克申报总价46545美元原产国日本。

  上述货物申报进口后经盐城海关驻大丰港办事处查验并经南京海关工业产品检测中心现场鉴别合同项下申报进口的旧金属工具等合计1260千克的货物为固体废物合同项下申报进口的25500千克旧金属工具为固体废物。经查当事人上述将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的行为系未对进口货物的属性进行审核导致。当事人提供的商业单证向海关申报对当事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2022年6月8日盐城海关责令当事人将上述申报进口的25500千克固体废物退运出境。2022年7月1日盐城海关责令当事人将上述申报进口的1260千克固体废物退运出境。2022年7月6日当事人将上述两票申报进口货物全部退运出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盐城海关查验记录复印件、南京海关工业产品检测中心鉴别报告、理货结果证明、退运出境报关单复印件、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出具的情况说明、盐城海关收取担保金凭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为证。

  当事人将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 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科处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11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