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5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集成电路测试机,申报税则号列9030390000(关税率为0),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金额为481500美元。集成电路测试机的品牌为Advantest(中文为爱德万),型号为V93000。根据海关总署关税司2018年12月7日签发的归类决定(编号为Z2018-001),上述同品牌同型号测试仪的决定税号为90318090(关税率为2%)。由于正确税号涉及关税税率为2%,错误税号关税税率为0,当事人归类错误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苏州工业园区海关计核,当事人上述归类错误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涉及案值人民币3154641.19元(完税价格人民币3084922元,应缴税款人民币470759.1元,漏缴税款人民币69719.19元)。
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7月16日和2020年10月10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三票货物,申报品名为半导体老化测试炉、老化测试炉(成套散件)等,申报税则号列8514109000(关税率为0),以上三票报关单申报总数量为3台,申报总金额合计1634165.95美元。
根据厦门海关2020年12月25日签发的归类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3700-2020-0031),相同功能原理及用途的半导体老化测试炉应归入85437099项下(关税率为0)。当事人归类错误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经苏州工业园区海关计核,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涉及案值人民币13130595元(完税价格人民币11619996元+应缴税款人民币1510599元)。
当事人因归类专业知识不足,对进口货物的功能特性理解不准确,导致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缴纳案件担保金人民币6.9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出具的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宁园关计核字2022年第18号);
2.海关总署关税司归类决定(编号为Z2018-001)及厦门海关归类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3700-2020-0031);
3.当事人提供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及随附资料;
4.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合同、部门之间往来邮件;
5.当事人提供的进口货物功能原理及用途等情况说明;
6.当事人元器件测试中心主任的查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
7.当事人委托代理报关公司进口操作的询问笔录;
8.当事人委托报关公司报关的报关委托协议;
9.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当事人上述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
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大,且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缴纳案件足额担保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四)项及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对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综上合计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鸦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