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8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的“透明浮法玻璃”18285片,申报总价117640.6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005290002(液晶或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显示屏基板用原板玻璃,暂定税率3%)。经我关认定,当事人上述进口的“透明浮法玻璃”经切割、精雕、印刷、烘烤、镀膜、贴胶等加工工艺后用于笔记本电脑触控盖板和外接键盘触控盖板,应归入商品编号7005290090(其他非夹丝浮法玻璃板、片,进口关税率10%)。经查,因当事人工作疏忽,2020年11月从供 应商处获得“7005290002”商品编号后,没有核对该商品编号是否正确,直接提供给报关公司用于申报,导致上述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情况的发生。
经计核,本案货物价值人民币951178.4元,应缴税款人民币185950.45元,已缴税款人民币125421.1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60529.24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涉案商品归类意见书
2.货物、物品价值及税款证明书、计核资料清单及告知记录
3.打印自财政部网站有关公告文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9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相关税号税则内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0]33号)及相关税号关税调整方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1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相关税号税则内容
4.打印自海关总署网站有关公告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7号(关于执行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公告)及2020年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表相关商品编号内容;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5号及2021年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表相关商品编号内容
5.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复印件
6.当事人情况说明
7.对当事人相关人员的查问笔录
8.当事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9.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资料复印件
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进口透明浮法玻璃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曾多次以商品编号7005290002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货物,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法科处罚款人民币1.8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