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代理进口一批二级镀锌钢卷。当事人负责这批二级镀锌钢卷的报关。2021年7月12日,当事人向常州海关申报进口二级镀锌钢卷34.96吨,申报税则号列为7210490000(关税税率4%),申报价格28715美元。由于当事人的工作失误,提供了错误的税则号列,造成申报税则号列与实际税则号列不符。根据归类总规则一,涉案货物应当归入税则号列72259100(关税税率7%)。
2022年7月14日,经常州海关计核,上述34.96吨二级镀锌钢卷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6237.39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则节选;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在进口货物时,未如实向海关申报税则号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规。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交纳足额担保金,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