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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室内型温度传感器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苏州工业园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1 19:44:3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9次

      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12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室内型温度传感器33票。当事人财务人员因对进出口业务不熟悉提供了错误的税则号列和运杂费而收到后既未提供的税则号列也未索取运杂费发票加以核对将上述33票货物申报进口导致17票货物的运杂费、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16票货物的运杂费、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人民币143822.06元。2022年8月8日缴纳担保人民币145000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运进口账单及支付记录、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意见书、收取担保凭单、查问笔录、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身份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收货人未如实提供给报关企业进口货物的税则号列、运杂费导致税则号列和运杂费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鉴于庶有成公司主动缴纳足额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申报不实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2000元当事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申报不实行为不予处罚。

      当事人作为报关企业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致使进口货物税则号列、运杂费申报不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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