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当事人从境外购买了一批货物,并委托当事人连云港远港物流有限公司代理进口。2020年10 月9日以保税仓库货物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了该票货物,品名为人造冰晶石,净重1000.518吨。
经鉴别,上述货物实际为电解铝生产过程中的副产残余物料,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且属于危险废物。2021年9月22日,当事人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取样记录单、化验委托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委托申请表、鉴别报告、鉴定结果通知单、复验申请及异议说明;退运申请、退运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为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能够将涉案固废退运出境,减轻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罚款人民币40万元;对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