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在天津海关进口感压热熔胶12票,申报税号均为3506990000。经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该商品应归入税号35069190。当事人申报行为影响海关统计,该部分货物货值人民币119.4万元。
(二)2017年9月16日至2020年5月23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在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PVC彩膜29票。以上报关单商品存在漏报燃油附加费(英文名称BAF)费用情况,累计漏报BAF费用共计17800元人民币。经海关核定,该部分货值1.78万元,漏缴国家税款0.16万元。
以上事实有《税款核定证明》、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查验记录单》、《通关放行通知书》、《费用结算清单》、《运费确认单》、报关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税号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漏报运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0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