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1日和5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冷冻水产品2批,其中冻墨鱼(o|3|冷冻|SEPLA OFFICINALIS)和冻鱿鱼(0|3)冷冻[LOLIGO SP)数量共计6123.6千克,总价22099.8美元,申报的商品编码为0307439000。经查,实际商品编码为0307431000。当事人在明知原产地证明中冻墨鱼和冻鱿鱼实际商品编码为0307431000的情况下,仍申报为0307439000,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材料、商品综合分类表、笔录材料、企业报告、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你公司作为报关企业,在明知实际商品编码的情况下,仍以自己确定的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