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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印刷画出境前未向海关检疫机关报检梅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07 12:26: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0次

      梅州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科2022年5月25日对2020年11月1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的印刷画(帆布+杉木制/装饰用、有商业价值)价值4150美元的报检情况开展核查经查该公司报关出口的上述印刷画(830套、4150美元折合人民币27770.97元)中含木制部件出境前未向海关检疫机关报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的规定需报检而上述商品出口前没有报检。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合同、企业报告、出口产品图片、检查记录、相关人员查问笔录、企业登记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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