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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抹泥刀出境报关前均未向海关报检澄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07 12:39: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5次

      经查实当事人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出口抹泥刀、油灰刀等手工工具共58票报关单(货物折合人民币4817072元)。上述出口货物使用木质手柄均包含经简单外形加工而成的天然原木材料成分,属植物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出境前需向海关报检。当事人出境报关前均未向海关报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汕头市特普王五金工具厂有限公司报告、相关当事人的《查问笔录》、照片、《案件线索移交单》等相关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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