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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保税货物铁盒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鹤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08 20:52: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2次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保税货物

      2020年4月10日至2022年2月24日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期间擅自将保税料件涂布铜版纸11733.64千克、铁盒1958.83千克生产的成品在国内销售。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 11733.64千克涂布铜版纸、1958.83千克铁盒货物价值人民币246015.45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1608.4元。

      二、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

      当事人执行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备案项下成品的涂布铜版纸有形损耗分别1%、3%。经海关稽查发现实际有形损耗分别为4.9%、5.8%手册备案的成品单位耗料量与实际不符造成多耗用保税料件涂布铜版纸652.2千克。

      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 652.2千克涂布铜版纸货物价值人民币6822.26元。

      三、无正当理由数量短少保税货物

      2019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当事人执行8本加工贸易手册期间数量短少保税料件涂布铜版纸8087.16千克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8087.16千克涂布铜版纸货物价值人民币81167.0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2758.2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相关监管规定。

      上述行为有1.稽查通知书2.价格对比表、收款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3.加工贸易手册、报关单4.查问笔录、情况说明5.税款计核证明书6. 货物照片7.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擅自转让保税货物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数量短少保税货物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三项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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