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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糖粉法定检验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汕头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09 18:08: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9次

      2020年5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糖粉18000千克总价30600美元。经查实际货物为植脂末18000千克总价66600美元商品编码2106909090,与申报不符。植脂末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需报检未报检。当事人出口未经检验属于法定检验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合同、发票、装箱单磅单查验记录单企业陈述报告相关人员查问笔录企业登记资料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法定检验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6978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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