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3 月 7 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从深圳湾口岸出境。经海关查验 发现报关单申报商品名称为混纺羊绒纱线,规格 型号为精梳|非供零售用|85%山羊绒+15%羊毛,申 报毛重 4758 千克,净重 3996 千克;实际商品为 染色纱线(筒子纱),纤维含量为聚酯纤维 67.2%| 棉 22.2%|粘纤 10.6%,实际毛重 4327 千克,净重 3996 千克。经计核,涉案货物可多退税款人民币 33.6934 万元。此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五项科处罚款人民币 33.7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 年 09 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