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1、陶瓷异鞍环3”37800千克,2、陶瓷异鞍环2”222300千克,共2项货物。2023年5月16日,经海关查验,所查货物归类不符,实际应归入69032000项下。其余与申报相符。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已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科处罚款人民币10.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