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9日,当事人以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4139)贸易方式向平潭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食品,申报货值人民币316161.9元。该票报关单命中目的地查验,平潭海关监管科于2022年8月16日对报关单项下,货物实施查验,经查验未见第16货物品惊叹金茄子饮、第17项货物惊叹南瓜饮,需进行整改,在接到海关放行或结关通知前不得销售或使用。2022年9月30日,当事人在未接到报货物放行或结关指令的情况下,将该票货物提离出海关监管仓并擅自调拨销售,期间共获利2326.08元。
以上事实有授权委托书、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海关查验记录单、涉案业务回函、海关移交材料等证据 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提离海关监管仓库,并调拨给小台市场商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26.0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