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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干黄玉参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30 20:34:0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3次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钦州港申报进口一票“干黄玉参”,共申报2项商品,申报商品编码均为1605610090。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动物物种鉴定,检测结果该单项下2项商品均为糙刺参。海关认为实际货物应归入1605610090项下。糙刺参为未获准入水产品。2023年1月6日,钦州港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运报关单项下货物。2023年1月14日当事人将报关单货物10650千克糙刺参全部退运出境。经评估,10650千克糙刺参评估总值为2626500元。经海关计核,应缴税款人民币312160.36元,因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漏缴税款人民币12885.7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该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0.38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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