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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报警器税号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柳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30 21:06: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2次

    当事人2022年10月9日向吴淞海关申报进口报警器1票;于2021年 10月11日向外港海关申报进口报警器 1票;2021年12月1日向外港海关申报进口报警器 1票。以上3票货物商品编号: 8518290000(进口关税税率:0%,增值税率:13%)向海关申报进境。根据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8512的品目条文和2017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8512具体列举的品目商品范围描述,该3票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类的税则号列为85123019,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应为8512301900(进口关税税率10 %,增值税率13 %)。经调查,由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税则号列与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并造成少征税款的事实。经柳州海关计核,上述3票报警器应纳税款人民币12.017045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588175万元。

    当事人2022年8月10日向浦东机场海关申报进口报警器1票,该票货物按商品编号:8518290000(关税税率0%,增值税率13%)向海关申报进境。根据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8526的品目条文和 2017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8526具体列举的品目商品范围描述,该票商品属于应归入 8526109090(关税税率0%,增值税率13%)。经调查,由于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税则号列与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4票报关单的货物向海关申报进境时发生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7万元。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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