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1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一批百杂货。经东兴海关查验发现,该票出口货物有8000个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未申报。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属于诊断用试剂的特殊物品,属于卫生检疫范畴,适用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前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报检。
经调查,因当事人员工粗心大意,未认真清点货物,将错误的数据提供给报关公司,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未申报。经东兴海关核实,涉案货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货值共计5.6万元。
当事人出口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未申报行为,违反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影响国家对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经函询国家税务总局靖西市税务局新靖税务分局,当事人不具备办理出口退税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0.6万元人民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