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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百杂货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对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1 12:24: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1次

    2022年2月21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一批百杂货。经东兴海关查验发现,该票出口货物8000个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未申报。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属于诊断用试剂的特殊物品,属于卫生检疫范畴,适用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前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报检。

    经调查,当事人员工粗心大意,未认真清点货物,将错误的数据提供给报关公司,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未申报。经东兴海关核实,涉案货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货值共计5.6万元。

    当事人出口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未申报行为,违反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影响国家对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经函询国家税务总局靖西市税务局新靖税务分局,当事人不具备办理出口退税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0.6万元人民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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