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钦州港海关申报出口钢制连接件、钢制支柱和钢钉,共申报3项商品,3项商品的单价、总价和保费币制均申报为美元,申报总价239823.4美元。申报出口后,当事人经自查发现该票报关单随附的合同发票等单证的货物单价、总价及保险费的币制均为人民币,因报关员工作疏忽,将货物单价、总价及保险费的币制错误申报为美元。发现币制申报错误后,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向钦州海关主动披露上述错误事项,并申请将商品单价、总价及保费的币制由美元修改为人民币。该币制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经海关计核,报关单项下3项商品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34060.04元,币制申报不实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166856.2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代理报关出口货物币制申报错误,其行为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