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出口退税
    申报出口钢制连接件等申报币制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3 15:10: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7次

    当事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钦州港海关申报出口钢制连接件、钢制支柱和钢钉,共申报3项商品,3项商品的单价、总价和保费币制均申报为美元,申报总价239823.4美元。申报出口后,当事人经自查发现该票报关单随附的合同发票等单证的货物单价、总价及保险费的币制均为人民币,因报关员工作疏忽,将货物单价、总价及保险费的币制错误申报为美元。发现币制申报错误后,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向钦州海关主动披露上述错误事项,并申请将商品单价、总价及保费的币制由美元修改为人民币。该币制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经海关计核,报关单项下3项商品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34060.04元,币制申报不实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166856.2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代理报关出口货物币制申报错误,其行为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6月9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