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向海关申报出口转关时,因当事人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对,没能发现申报数量与实际装柜数量不符,导致将与实际数量不符的发票、装箱单提供进行报关,致使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导致可能多退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1.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2.科处当事人警告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