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钦州港海关申报出口安琪高活性干酵母,共申报1项商品安琪高活性干酵母,商品单价、总价、过费、保费的币制均申报为美元。2022年1月7日,当事人经自查发现随附的合同发票等单证显示货物单价、总价币制均为人民币,因报关员的工作疏忽,将报关单商品单价、总价、运费、保费的币制错误申报为美元。发现币制申报错误后,当事人主动向钦州港海关报明,并申请将商品的单价、总价、保费、运费的币制由美元修改为人民币。该币制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经海关计核,报关单项下商品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202566元,币制申报不实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843185.1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代理报关出口货物币制申报错误,其行为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