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钦州港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前桥总成等机械设备,申报货物价格为369290美元。在该报关单放行后,当事人于2021年1月22日主动向钦州港海关报告该票报关单币制申报错误。钦州港海关经过核实,该票报关单实际币制应为人民币。经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江川区税务局计核,当事人币制申报错误导致可能多退出口退税268463.86元。同时查明,当事人具体负责报关单证的填写工作,因粗心大意未仔细核对单证,将币制“人民币”错误申报为“美元”。当事人当事人出口货物币制申报错误,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第四项、第十七条规定的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算四项、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当事人警告。科处当 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