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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机械设备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4 18:50:4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6次

    当事人2020年12月2日向钦州港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前桥总成等机械设备,申报货物价格为369290美元。在该报关单放行后,当事人2021年1月22日主动向钦州港海关报告该票报关单币制申报错误。钦州港海关经过核实,该票报关单实际币制应为人民币。经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江川区税务局计核,当事人币制申报错误导致可能多退出口退税268463.86元。同时查明,当事人具体负责报关单证的填写工作,因粗心大意未仔细核对单证,将币制“人民币”错误申报为“美元”。当事人当事人出口货物币制申报错误,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第四项、第十七条规定的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算四项、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当事人警告。科处当 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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