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0日,当事人21位边民从越南驮龙口岸购买了1090件,合计33450千克散装的芒果,然后雇请越南货车运输进水口口岸,并以龙州两庄兴民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水口海关报检进口。货物报检进境后,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芒果部分未贴标签,未贴标签的芒果共计56件,重量1700千克,货值8500元,与报检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处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