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进口健骨胶囊品名申报不实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勐腊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9 19:51:5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0次

    2020年9月21日、26日,勐腊海关快件监管科在磨憨口岸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对来自泰国的进口快件进行查验时发现,快件包裹内申报品名为“健骨胶囊”的物品实际外包装标识有“虎骨膠”字样,2020年10月13日,勐腊海关快件监管科再次对快件包裹进行查验时发现,快件包裹内申报品名为“泡酒药饼”的物品实际外包装标识有“虎骨膠”字样。经清点,共计查获以“健骨胶囊”“泡酒药饼”伪报进口的“虎骨膠”12盒6.725千克,遂移交缉私处理。经查,上述快件由当事人报关进口,该公司为了揽件业务,在承揽快件业务时明知虎骨制品属于禁止进口物品的情况采取伪报品名(健骨胶囊、泡酒药饼)的方式将上述“虎骨膠”报关进口,《国务院关于严格管制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国发〔2018〕36号)第一款规定“严格禁止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所有出售、购买、利用、进出口犀牛和虎及其制品(包括整体、部分及其衍生物)的活动。包装、说明中声明含有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的,一律按犀牛或虎制品对待”,当事人伪报进口的12盒的“虎骨膠”外包装及主要成分均标识有“虎骨”字样,其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走私入境的虎骨制品(“虎骨膠”)12盒6.725千克;处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3月3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