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7日,当事人向勐腊海关申报进口一批“三颗针初提物”,该单原申报商品编码为1302199099,货物总量为17800千克,总价为97.9万元,当事人于申报当日向海关缴纳了税款担保金12.727万元。2020年12月8日勐腊海关口岸监管科对该批三颗针初提物取样送检鉴别归类,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鉴定结果反馈,送检样品主要成分为小檗碱,含量为93.7093%,商品归类应归为29397990,当事人申报进口的该批三颗针初提物申报归类与货物实际归类不符,违反了进出口管理规定。根据鉴定情况及我关关税部门提供的涉证情况说明,该批三颗针初提物实际归类应为2939799099,且需提供《进出口药品通关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