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6日,当事人持3份报关单以区内来料加工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线路板模组共59089536个,申报总价2363581.44美元,捆绑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并送检鉴定,实际进口货物为LED灯珠支架,共69125760个。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六条第二款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