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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水弹枪品名申报不实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3-04 07:07: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3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水弹枪等共4项货物,重量3300千克。2023年11月1日,经大鹏海关查验发现异常:报关单第一项商品水弹枪经鉴定(详见深关缉鉴痕检字【2023】111号鉴定书),其中有230支为仿真枪,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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