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水弹枪等共4项货物,重量3300千克。2023年11月1日,经大鹏海关查验发现异常:报关单第一项商品水弹枪经鉴定(详见深关缉鉴痕检字【2023】111号鉴定书),其中有230支为仿真枪,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