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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AUTTE前腺康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皇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3-05 07:07:1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4次

    2023年07月07日,当事人以保税电商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AUTTE前腺康等4项货物,捆绑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一车一单。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第1项AUTTE前腺康的商品编号为2106909090、规格型号中含非洲臀果木提取物5%,第2项AUTTE前腺康套装商品编码为2106909090、规格型号中含非洲臀果木提取物5%。非洲臀果木别名非洲李,非洲李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濒危物种,含非洲臀果木成分的商品编号应为2106909019。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AUTTE前腺康、AUTTE前腺康套装)价值为人民币147.771456万元。经查,当事人进口AUTTE前腺康、AUTTE前腺康套装,申报的商品编号内容与申报的规格型号内容不相符,该申报不实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我关于2023年12月28日将拟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皇关查一缉告字〔2023〕48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辩,现已申辩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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