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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茯苓等属于法检商品未经检验违反海关检疫规定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4-04 08:53:3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5次

    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12月7日,查验发现异常:申报货物第21项茯苓多报少出,申报重量630千克,实际为420千克;第23项大枣多报少出,申报重量1250千克,实际为750千克;第27项山药多报少出申报重量1062千克,实际为362千克。另有未申报货物:腊肠160千克、腊肉210千克、鸭肾100千克、虾米230千克、鱿鱼干140千克、鱼干500千克、面点40千克、糍粑30千克,未申报货物均需报检未报检。当事人出口腊肠等8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出口腊肠等7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当事人同时违反二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本案案值为人民币5049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0.5301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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