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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薏苡仁等属于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17:58: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2次

    2023年12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第11项薏苡仁申报重量900千克,实际出口400千克;第18项远志申报重量1720千克,实际出口920千克;第46项清补凉料包申报重量666千克,实际出口366千克。另查获未申报货物腊鸭腿220千克、腊鸭肾150千克、虾米400千克、干鱿鱼210千克、鱼干370千克、干鲍鱼250千克,货值人民币7.765万元。当事人出口的未申报货物为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未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同时当事人出口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应科处罚款。该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三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

    科处罚款人民币1.2424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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