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海关申报自中国香港进口一般贸易项下LCD液晶玻璃面板(次级品)等8项货物,数量共计16345千克,申报价格共计CIF 106799.0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013803010等。
经查,除申报货物外,另有笔记本电脑等7项货物未申报。其中第7项为电脑主板240千克,价值CIF人民币20000元。经鉴定,申报货物16345千克及电脑主板240千克为固体废物。经计核,未申报的笔记本电脑等6项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24258.67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7108.6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2022年7月5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直接退运。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固废鉴别报告、上海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进口货物未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
合计,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2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