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米糟粕共9票(其中一票已直接退运)。经海关核查并归类认定,上述涉案米糠粕原申报税号为2302400000(增值税0%),实际税号应为2306900000(增值税9%),完税价格为人民币5244484.95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472003.6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进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人民币472003.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十四条(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124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