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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对企业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的处理
    发布时间:2009-04-28 08:55:00  浏览:1526次
    问: 前几天海关到我厂稽查。要求提供一些资料。其中要求有4年前的报关单。但4年前的报关单,我们手册一核销掉就没有专门保管了。应该已经销毁。请问不能提供会有什么后果吗?我查了一下海关稽查条例,其中第六条也只是说报关单证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 答:

    关于海关单证的保管,除了您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也有“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的规定。您可对照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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