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批示
- 行政长官 | 第175/2022号 | 2022年9月5日发布 | 2023年1月1日实施 | 禁止出口/进口品
禁止进口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表所载的货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 现行有效
- 法律
- 立法会 | 第12/2022号法律 | 2022年8月22日发布 | 2022年8月22日实施 | 危险品监管
本法律订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监管、监测及监察危险品和预防危险品在持有、制造、销售 、运输、储存或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时可能发生严重意外事故的一般制度,以保障人身及财产 安全,以及防止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损害。
- 现行有效
- 规范性文件
- 海关总署 | 公告2022年第66号 | 2022年7月27日发布 | 2022年7月27日实施 | 中国-东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越南鲜食榴莲进口。
- 现行有效
- 批示
- 行政长官 | 第91/2022号 | 2022年6月13日发布 | 2022年9月12日实施 | 禁止出口/进口品
禁止进口及转运作为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表所载的货物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 现行有效
- 规范性文件
- 海关总署 | 公告2022年第39号 | 2022年5月13日发布 | 2022年5月16日实施 | 内地—港澳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内地已分别与香港、澳门就《〈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2017年版《协调制度》向2022年版转换达成一致。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第214号附件第三条规定,现将转版后的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见附件1、2)予以公布。
- 现行有效,但附件1已经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0号修订
- 批示
- 行政长官 | 第43/2022号 | 2022年3月21日发布 | 2022年3月11日实施 | 对外贸易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5/2019号法律《关于毛坯钻石国际贸易的〈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执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 现行有效
- 行政命令
- 行政长官 | 第57/2021号行政命令 | 2021年12月16日发布 | 2022年1月1日实施 | 对外贸易
核准有关《澳门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的技术性规则、编号及名称的第七修订版,该修订版附于本行政命令并为其组成部分。
- 现行有效
- 规范性文件
- 海关总署 | 公告2021年第102号 | 2021年12月8日发布 | 2022年1月1日实施 | 内地-港澳
本公告已失效,经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废止。
- 已失效,经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