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9日,当事人在番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日本食品一批。经查验发现:第2项“格力高百力滋饼干棒”产地为琦玉县,第15项“UHA味觉糖 特浓奶油红豆味”产地为福岛县,第19项“MAX炼乳咖啡饮料”产地为茨城县。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44号),上述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所列之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罚款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