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7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铁线槽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铁线槽22004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价值149627.2美元。当事人出口压缩机1台、展示架2769千克、挂钟45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33430元。出口甲醇1902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304000元,该货物经取样送检鉴定为危险货物及危险化学品。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7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