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7月 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餐具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 一货物8件套餐具722千克、项二货物切菜器583千克、项三 货物吊灯1631千克、项四货物首饰盒441千克、项五货物动 物拼图835千克、项六货物手表621千克、项七货物保温杯 510千克、项八货物玩具2196千克、项九货物游戏卡盒 739千克、项十货物内裤359千克、项十一货物排插923千克 实际均未到货,总货值61753.9美元。当事人出口内衣670千 克、家居用品1356千克、上衣1563千克、盒子1156千克未 向海关申报,总价值人民币51040.56元。当事人出口洗发水 3450千克、润肤霜1365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价值人民币 32373.75元,该两项货物需报商品检验。
当事人出口货物数 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79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