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进口无铬鞣剂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嘉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7 15:31: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98次

    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11月28日,当事人申报进口无铬鞣剂共计200700公斤,申报总价为552726欧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2029000.10(进口关税率为3%),其中11份报关单申报成分含量为戊二醛20.76%,甲醇0.24%,二甘醇一丁醚35%,水44%,1份报关单申报成份含量为蛋白化合物45%,碳水化合物50%,水5%。经查明,上述进口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均为32021000.00(进口关税率为6.5%)。经海关计核,该部分货值共526.66417万元,漏缴税款共17.308199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规。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海关查验记录单,海关稽查征求意见书,稽查结论,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的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8.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29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